Q: 律師您好
我有一個房客是債務人,他欠我錢
他有二個月的押金放在房東處
我已有執行名義
請問我可以請求法院執行保存於房東處的押金嗎?
聲請狀要怎麼寫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來函所詢回覆如下:
一、債務人提供給不動產出租人的押租金,是在擔保租金及租賃物的返還,因此,必須要等到租賃期間內的租金債務全部清償後,才可以對之執行。建議 台端先發函房東說明原委,並要求房東屆時先不要返還押金,同時向法院聲請發出扣押命令。
二、有關訴狀之撰寫,各法院服務處有範例可供參照,亦可委請律師代為撰寫。
孫明熙律師
桓業國際法律事務所
電話:(02)87736179
傳真:(02)87715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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