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公司經營網路廣告服務業
為了給客人方便
通常只要其將「廣告託撥服務單」用印及簽名後傳真回傳即幫客戶上廣告
但有個客戶於付款期限到後並未支付服務款項(廣告已撥送完畢)
寄過存證信函也置之不理
請問:
一、我手上只有傳真本而沒有正本,能告對方嗎?
二、聽朋友說也可以申請支付命令及假扣押來使對方還債,而不要直接提告,但這兩者是不是也要正本給法院才行?
三、若我想要先假扣押該公司財產的話,我要在起訴前(或支付命令)或起訴後才向法院申請?還是可以一起遞狀申請?
謝謝律師的回答。
A:
您好,
1、基本上傳真本也是一種交易慣例的話,當然可以當成一種證據。
2、提供影本即可。假扣押是一種保全程序,不管選擇直接告還是先聲請支付命令,都可以先聲請假扣押,以防脫產。
3、都可以,最好是先聲請,因為目的避免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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