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1、本人承租公有地並依規繳納土地使用補償金。今,市公所收回土地,必須拆屋還地,估地上物救濟等.....發覺承租面積與實測面積等有些差異,(多少誤差是允許範圍內?)我可否請求退還不當得利之返還?(租金)
2、已租了十餘年,是否可依土地法第25條,請求退還逾10年之部份使用土地補償金?
謝謝您的回覆,祝 好!
A:
關於台端您的提問,說明如下:
一、譬如承租租金係按坪數面積而計算者,則實際出租的坪數短少,就溢收租金部分,則係無法律上原因,可得請求市公所就溢收租金部分請求返還。
二、土地法第25條條文內容中稱: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換言之,如果有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之情形者,則市公所當然可以就公有土地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此部分尚須查證。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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