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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糾紛


陳OO 發問於 2007-10-17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多年前買地建屋因產權不清經地主提出起訴,後經訴訟和解
現地主又額外提出附帶條件
喝令我須依其條件履行,否則要將土地移轉登記於他人
(不賣我,屆時新地主就可以重新起訴拆屋還地)
他說土地係採登記主義,到時候就可以推翻法院訴訟和解案
請問真是這樣嗎?
聽說我為防止地主在已訴訟中或訴訟和解中可向法院聲請訴訟證明或持和解筆錄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訴訟登記(證明此筆土地尚有糾葛於糾紛未解決前不能移轉),是這樣嗎?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1491
桂梅君

律師

遠華通國際法律事務所

A:  1. 多年前買地建屋因產權不清經地主提出起訴,後經訴訟和解-----
訴訟和解效力等同判決;但效力範圍只及於當事人間及「和解筆錄主文」;你未說明和解筆錄主文內容。

2. 如果依照和解筆錄主文是「你付若干款項時地主應移轉土地豋記給你」,那你未履行付款義務前,地主如要違約仍可將土地移轉與他人,第三人並非和解筆錄當事人,原則上不受到和解筆錄效力拘束。

3. 你如果要保全你將來的土地移轉登記到你名下的權利,可考慮進行假處分或假扣押程序。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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