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於日前加盟某餐飲連鎖店,已支付對方10萬元技術移轉費、20萬元設備採購費、20萬元裝潢費頭款,尚有24萬元裝潢費尾款未支付。
該合約內容
第一條第一款:乙方同意根據甲方設計圖進行裝潢裝修店面,加盟為甲方之連鎖店,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變之。
第十三條第三款:乙方從事營業時,若有違反政府法令應由乙方自行負責,和甲方完全無關。
在簽訂契約後、裝潢前,本人發現該店面設計完全占用騎樓地,曾向甲方提議修改設計,但甲方堅持不改,並提出其他分店皆占用騎樓地且都相安無事,若修改設計則有損其企業形象的一致性,當時礙於已付對方10萬元技術移轉費、房東5萬元押金及契約內容第一條第一款,只好同意依照其設計施工。
今日卻因店面完全占用騎樓地而遭分局開發勸導單,若日後遭開發罰單或拆除,其費用及損失該歸屬誰?
因裝潢工程仍尚在進行,本人是否可向對方主張修改,若對方同意,其修改費用該歸屬誰?若對方不同意,本人是否可主張加盟合約無效?如加盟合約無效,本人已支付對方之款項及支付房東之押金及租金是否可向對方悉數索回?若對方不同意且本人不可主張加盟合約無效,是否可拒付24萬元裝潢費尾款但仍以其之連鎖店營業?或另有他法可保障本人之權益?
律師
A: 依合約第一條第一款,你有根據甲方設計圖進行裝潢裝修店面之義務,且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任意變之。故於裝修中遇警開勸告單之事實,宜檢具勸告單影本,訂一定期間,例如七日請甲方修改設計圖,由於此屬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致生之修改損害,可與甲方協商由甲方負擔修改損害。惟甲方可能主張依合約其有同意修改權,而無負擔費用之義務,因之,此部分之增加費用,得以甲方之所訂設計圖有遭開罰單之瑕疵為由,請求其賠償損害。同時,如催告後其未同意修改時,得主張其所提供之設計圖有瑕疵,且違反法令有遭開罰單之風險,再度以第二次存證信函主張其債務不履行中之不完全給付(參民法第227條、226條)而解除契約,契約解除後,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參民法259條),即對方應退還巳支付之加盟金,如你有其他損害,可一併請求,而房租係你與房東間之契約,可與對方協商是否承接,否則終止租約後之損失可主張屬構成損害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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