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首先感謝您於百忙之中答覆我問題
問題:
雇主可否以員工尚有帳款未收為由不予給薪,或要求員工自付該筆未收帳款(從員工薪資扣除)?
狀況如下:
我是外務人員,工作內容包含送貨及收取貨款
我在96年8月31日離職
離職前已將所有未收帳款與老闆本人交接清楚
唯獨其中一筆帳款發生問題
這筆帳(9千多塊)的簽單日期在今年5月份
由於當時公司交給我的請款單格式與原本的稍有不同
(原為1筆帳列於一張請款單,但那次則有2筆帳列於同一張請款單)
所以當時我只收了第一筆的帳款
而之後再向客戶收第2筆帳款時,客戶表示他不記得有這筆帳也不打算付
我只好向老闆回報
老闆了解狀況,加上核對我每天的工作日報表及繳款記錄後也確定是客戶未付
但老闆卻說我必須負責收回這筆帳
目前我已離職但尚有2~3萬的薪水未領(20號領)
老闆可以以員工尚有帳款未收為由不予給薪
或要求員工自付該筆未收帳款嗎(從員工薪資扣除)?
以上問題懇請解惑/蔡呈偉
A: 您好,依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第 27 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第 78 條「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 79 條「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因此雇主不得預扣您的工資,你可向主管機關申訴,由主管機關限期雇主給付,如雇主不給付,將會受到主管機關處罰鍰。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