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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全人會議投票問題


顏OO 發問於 2007-09-19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續 "同棟大樓商用和住宅用管理費問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的投票結果, 是以區分所有權人人數計算還是以所有權人所擁有的面積比例計算?
我們實際預到的問題是 1~10F 商用面積為整棟大樓的 2/3, 而11~21F 住宅面積佔 1/3. 1~10F 的所有權人是建商. 但以戶數的定義 1~10F 一層一戶, 所有投票時有 10 票的權利, 11~21F 共 28 戶, 有 28 位所有權人故有 28 票的權利.
問題來了, 當表決時如果確定誰何者回為多數 ? 以持有面積比例, 還是以 "戶" 為單位來計算投票結果 ? 有法律上是否有明確的條文可供查詢 ? 再次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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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所以出席與決議的計算人數與面積比例均要計算。
至於表決權則依第27條規定: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
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
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
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
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
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
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
部分不予計算。」
所以,一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個表決權,而為保障面積小的區分所有權人,並有五分之一的限制。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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