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大樓管委會主委
目前本棟大樓(共12樓)樓頂公共空間遭12樓住戶將其物品
計冷氣壓縮機5台、洗衣機、熱水器2台、瓦斯錶及管線移至頂樓公共空間存放
經連絡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管理課
其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規範到頂樓平台的使用
而違建拆報課亦說不歸他們管
現在不知如何處理,能否協助告知
謝謝您的回復!!
A: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之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
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
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
,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九條也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
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
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
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
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因此,你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或者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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