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我(甲方)用船寄一批貨到國外
當初與船公司(乙方)訂立書面傭船契約
契約中訂有「乙方在裝運途中之毀損貨物不負責任之條款」
沒想到現在運送途中因船員抽菸不慎引起火災且船觸沈没
請問對方(乙方)可否依契約條款抗辯不需對此貨物之損失負責嗎?
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一,按海商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以件貨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或載貨證券記載條款、條件或約定,以減輕
或免除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因過失或本章規定應履行之義務而不履行,致有貨物毀損、滅失或遲
到之責任者,其條款、條件或約定不生效力.準此,公司(乙方)訂立書面傭船契約中訂有「乙方在裝運
途中之毀損貨物不負責任之條款」,本件系爭傭船契約因未屬以件貨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故無牴觸至上
開條文,因此該傭船契約條款為有效.乙方得主張以此條款抗辯不需對此貨物之損失負責.
二,次按,海商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因下列事由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
責任:三、非由於運送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火災。職是之故,乙方運送途中因船員抽菸不慎引起火
災且船觸沈没所致之貨物損失部分,依法甲方仍不得向乙方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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