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們大樓 11~21F 為住宅
1~10F 為商業用(勞委會以及某茶公司)
但管理費卻以統一以坪數計價,每坪為90NT
請問:
同棟大樓的商業用戶是否可以要求他們多付管理費?
例如每坪 120NT
此外是否有法源依據?如何解決呢?
另外建商在大樓開放公共使用區域架立廣告看板
可否要求付費或是可依據拆除?有法源嗎?
最後,如果有需要請序律師協助於兩造開會時澄清相關問題
法律諮詢服務處可以幫忙嗎?
是否要收費?又費用如何記算?
感謝您的協助.
帝國花國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主委 顏志益.
地址 : 北市延平北路 2 段 83 號
A:
1.關於變更管理費的部分,只要經區分所有權人開會決議並載明於社區規約,即可解決。
2.除非與建商有特別的約定,否則該公共區域在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的情形下,當然可請求拆除,或者與建商訂立租賃契約,以收取租金的方式解決。
3.若仍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諮詢。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2704-00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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