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可以不經約談、偵訊、拘提等程序就被限制出境嗎?
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現行法令中涉及限制出境之事由大別為二類:1,犯罪行為;2,積欠稅款
而您所謂約談,拘提等程序應屬刑事偵查程序,性質上係屬行為人涉嫌刑事犯罪時,而由檢方發函通知移民署(改制前為境管局)就特定犯罪行為人予以限制出境之處分.
另外,尚有第二類積欠稅捐稽徵機關應納稅款情形,就自然人而言,欠新臺幣50萬元;而公司法人而言,欠新臺幣100萬元,遲未繳納時,稅捐稽徵機關即會發函通知移民署就特定欠稅義務人或公司負責人予以限制出境之處分.
是以,並非所有限制出境之處分均有約談,拘提等刑事偵查程序之存在.
參照條文:
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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