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為國宅住戶
本社區住戶互助會章程規定成員應包括總幹事、幹事及會計
但本社區現行僅聘請一名會計作業
會計對於住戶之反應--公共設施之維修,皆依其所好處理
近日本住宅因屋頂修建防水工程,提送委員會上討論通過
會議決議內容卻經竄改
(本人住宅之地址在決議上被更改,但委員拿出議程指證歷歷會上確實討論本人住宅)
再則,本人屋頂因水塔配水管線(公用設施)裝置過低,造成施工困難
多次反應並要求住戶互助會變更管線其(會計)卻強制要求本住宅自行修建
並告知不得影響其他住戶之飲水
本住宅反應此為共用設施應由管理費中挪用支出修建
且其為會計無權未經提報即做決定
之後會計卻回覆若某位委員同意且願意負責即可施工
因本住宅因防水工程問題造成住宅內嚴重漏水
敬請您協助法律相關問題
謝謝回覆
A:
依你所述,你們有成立管理委員會,且應有主任委員,則就相關事項(如住宅或公共設施之修繕與費用的負擔)自應由管委會決議,至於會計、幹事或總幹事,僅為管委會之下的執行單位,故並無過問或修改管委會決議之權利。而管委會係由各區分所有權人所選出,對於住戶所提出之問題適當的予以解決,也為管委會的職責所在,因此,你不妨先與管委會溝通或確認你所述之情事,以尋求解決之道。又若該名會計有擅自更改管委會決議內容之情事,也當涉有偽造文書之嫌。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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