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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土地租約問題請教


小O 發問於 2007-09-02 | | 醫藥農牧業

Q: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
最近跟某地主談土地租約
因地上物營建需自行負擔,並需用地主名義
但經過細算後發現租約至少要簽15年以上才符合成本
地主因不明的迷思,不希望租約超過10年
所以現在想要簽兩份合約

1) 一份代表1~10年的主要合約,
2) 第二份內容則是10~15年期間內我有優先承租與承購權,而這期間租金不能將地上建築物價值包含在內


請問:
1、這樣的合約公證後可以有適當的保護嗎?
2、如果租約期間內地主要反悔是否會容易引起糾紛呢?
3、他可以在租期內已高價強迫我購買而間接強迫提前結束合約嗎?
4、是否有更好的方法可以來保護我15年內可以安心的經營呢?


謝謝您的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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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為何合約要簽兩份合約?只要在第一份合約中加優先承租與承購權條款即可。公證只能確保出租人之租金及到期取回土地權利,並確保承租人取回押租金之權利(如果公證租約有約定逕受強制執行)。
二、有人反悔都會引起糾紛。
三、優先承購權,通常是賦予優先權人有用同一價格(他人所出價格)承購之權利,並非義務,即優先權人可以放棄承購權利;提問人所指的是購買義務。
四、最好的辦法就是直接簽約十五年,且出租人無解除契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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