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敝公司代理國外課程
在今年上半年與某網路媒體簽訂一份行銷委刊單
議定第二季及第三季分別執行五萬元網路活動
第二季履約完成後,國外因故與敝公司中止合作
因此無產品可繼續進行網路活動
網路公司要求履行剩餘合約
但敝公司確實已無產品需要行銷
故敝公司有意依合約中「委託雙方同意事項」第三條『因本報同意之特殊理由,否則不得取消刊登』向其提出中止合約
不知有哪些方法可以中止這份合約?
同時想請問:
1、委刊單是為正式合約嗎?
2、該委刊單為自行印出之檔案,僅敝公司簽章後回傳,上面未見其公司代表簽章,僅電腦打字該業務員姓名,請問具備法律效力嗎?
3、委刊單協議事項註明:"7.8月cue為暫定時間將再做調整",請問若無法中止合約時,可據此要求延後履行嗎?
4、對方要求敝公司先行付清餘款,行銷活動可延後履行,請問這是合理要求嗎?
謝謝您的回覆
A:
你好
建議你先將契約拿給律師研究,這樣才能精確回答你問題
因為你所說的只是部分契約條款,而這些仍需與事實結合後,才能正確分析,如此才能避免誤診案情。
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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