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服務之社區頂樓漏水
因此有住戶質疑地主將已有瑕疵之房屋以折讓之價格賣給受買人
而受買人已居住3年
如今頂樓漏水要修繕卻要全體住戶繳交之管理基金來修繕
請問管理委員會是否有職責來修復有瑕疵之頂樓呢?
那建商、地主是否要負責一些保固責任?
管委會是否可主張請求保固修繕,建商有立保固書保固時間15年
謝謝您回覆
A:
一、保固責任通常是建商而非地主(一般合建,通常認地主是以土地交換房屋,類似買賣)。
二、頂樓漏水原因很多,要看是專有部分還是共有部分漏水,專有部分由各區分所有權人負責,共有部分由管委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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