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施工 "可能性" 損鄰
本戶鄰居有與建商 "XX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實施全面拆除重蓋
"XX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在拆除舊屋之前,
也未與附近鄰居做協調工作
也沒有在拆除舊屋前先對鄰居房屋做鑑定
問題 # 1 :
"XX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拆除舊屋之後
附近鄰居的房屋如有因該公司施工不當
附近鄰居應該如何對該公司求償?
問題 # 2 :
是否有任何法規可以強制該公司先停止拆除工作?
請該公司先對附近鄰居做房屋鑑定
並和附近鄰居協議好因施工不當而造成損失之賠償協定
再讓該公司開工呢?
問題 # 3:
是否有任何鑑定公信組織可以來做房屋鑑定呢?
謝謝您的回覆
A:
一、依民法第794條及建築法第69條之規定,土地所有人或承造人有避免臨地建築物損害之義務,違反時,受害人可依親權行為規定求償。
二、可請求當地寄竹主管機關命其停工或聲請法院為假處分。
三、建築師公會或土木技師公會皆可。
民法
第 184 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794 條 (損害鄰地地基或工作物危險之預防義務)
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工作物受其損害。
建築法
第 69 條 (附鄰接建築物之防護措施)
建築物在施工中,鄰接其他建築物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應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挖土深度在一公尺半以上者,其防護措施之設計圖樣及說明書,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一併送審。
第 58 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 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一 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 妨礙區域計畫者。
三 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 妨礙公共交通者。
五 妨礙公共衛生者。
六 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七 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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