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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違建舉發的問題


劉OO 發問於 2007-07-15 | |

Q: 您好!

我住四層樓的公寓
屋齡差不多25年
前陣子4樓換了新的屋主
最近在整修裝潢
新屋主將室內隔4-5間的小套房
準備出租用
因我家這棟公寓曾因後面社區施工影響地基
造成房屋龜裂
921地震也稍有影響
四樓屋主雖自稱使用輕建材不至影響房屋承載量
我不知這樣是否可以提出違建的檢舉?
需不需要有什麼證據?
該向什麼單位舉發?

另外他也打算在頂樓加蓋小套房出租用
要等到他動工後才能提出檢舉嗎?

以上問題
請給予指教與意見
謝謝您!


(我是從事出版業的,因“行業別”欄位無法鍵入,另在此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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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劉小姐:您好!
違章建築之認定端看施工之建築物或工作物是否需要申請建築或修繕,雜項執照而定,如室內裝修有需申請建築管理機關核可始得施工而未申請者即屬違章,否則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之規定原則上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即無法加以取締.至公寓屋頂依同法第九條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因此四樓屋主對於其屋頂有無使用權,應視區分共有權人當初之約定狀況而定,至於增建套房出租似仍須申請建築管理機關核准,如未申請仍屬違章,自非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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