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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查閱或抄錄簿冊之權


阿O 發問於 2007-06-25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你好:


依公司法210條,董事依其權責自有查閱或抄錄章程、簿冊之權
請問:
1、簿冊包含那些?
2、若其內容不夠詳細是否可要求其經理人另外提供所需資料?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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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本公司,股東得隨時查閱,並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公司法第210條第1、2項及22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二、綜合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權益變動表。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商業會計法第28條亦定有明文。
公司之股東只要表明及證明其為公司股東之身分,且其自所請求之年度起即為公司之股東,即得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向公司請求提供相關帳冊資料供其查閱或抄錄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簿冊(即公司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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