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本人於95年10月1日進入台北市某私立幼稚園任教
任職初並未簽訂任何勞動契約
園方於96年06月15日以書面通知園裡所有老師
內容是95學年將於96年06月29日結束
將有一些老師會被遣散
沒被續聘的老師必須於6月29日完成離職手續
所以我去問園長是否發放遣散費及何時可以知道哪些老師將不被續聘
她的答案是因為不適用勞基法所以不發放
不續聘名單將於25日通知
可是勞委會曾明令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私立托兒所納入勞基法適用對象
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亦將私立幼稚園納入適用對象
請問:
1、如此雇主是否違法?(幼稚園並未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2、我若不被續聘,該不該於29日完成離職手續?是否可要求園方付我遣散費?如園方不肯我該如何去爭取我的權益呢?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按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計算方式為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勞基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您雇主拒發資遣費已違反勞基法,您可提出申訴請求依法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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