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前
76年完工的4層樓公寓數年後4樓區分所有人擅自在頂樓加蓋
他區分所有人可依何法律條文對其排除侵害?
還是依土地基地共有或頂樓建物共有法律關係對其排除侵害?
謝謝您的回答!
律師
A:
碩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文玲律師答覆如下:
公寓大廈各區分所有人間,就公寓大廈公共空間,仍屬分別共有,故部分區分所有人擅自佔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仍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所有權,受侵害之共有人,得依民法第821、767條向法院起訴主張除去侵害並返還共有物為全體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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