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台灣的重機皆是經過各項檢驗合格之後監理單位才發給行照准許上路行駛
並且車主年年有繳納稅金
警察與監理單位並會根據種種理由(安全、噪音等)取締非法改變更車體
並將無牌車扣押並在提不出證明文件時將之銷毀
但現在交通部為了配合警政署開罰單方便
將強迫550cc以上重機得在前方改裝破壞車體加掛第二面車牌
暫且先不談各型重型機車是否能安全並牢固的改裝車體加掛那面車牌
當初是政府許可重機進口並通過層層檢驗證明未改裝時才核發行照准許上路的
今天卻要車主變更車體使具危險性
今後民眾的重機將變成醜不垃圾
並因為該面車牌之風阻作用產生的氣旋與氣壓等等因素將造成騎士與用路人之傷亡與財務損失
而交通部與警政署完全未經過任何公信單位之安全鑑定及評估即蠻幹強迫車主得改裝車體
完全罔顧車主當初合法購入且不願意變更原車車體之權利
如車主不願意依照交通部與警政署政策破壞愛車原本車體外貌加掛該第二片車牌
如車主也不願意駕駛因第二片車牌而具有高度危險之交通工具
監理單位將不核發行照與車牌
警政單位也將取締不掛前方車牌而上路之重機
則此重機將無法上路使用
嚴重傷害車主的權利
我請教一下版主
車主可否以國家賠償法或其他法令向交通部或其他政府部門求償?
車主能否要求交通部將愛車以原價購回?
謝謝您
A:
您好,
若是修改法律通過而強制要求,則屬於「合法」之行為,自不可能構成國家賠償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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