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由於公司是屬於雜誌出版業
但目前在電視台有看到主持人在介紹產品時(如購物台)有使用到本公司雜誌內容
請問
1、這樣是否有侵犯到本公司的權益呢?(這算侵犯著作權嗎?)
2、還是說一定的範圍內不會影響呢?
以上問題麻煩您回覆了,謝謝~
A:
您好,
1.貴公司雜誌內容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2.如不屬於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而屬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則要視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 65 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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