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1.任職期間公司有發放之技術股,離職時公司表示因當初技術股實質上未出資,所以股份應無條件(無償)返還公司,這合理嗎?
2.股東會已決議發放2006年股利,但公司表示因技術股無條件返還,所以不得要求發放2006年股利,這合理嗎?
3、因公司非上市櫃公司所以並沒有發放股票,但有認股證明,請問要怎樣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呢?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股東會既已決議發放2006年股利,公司即應發放股利。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9 年度上易字第 165 號民事判決【經查,甲○○書立之切結書僅記載其持有技術股之限制為「於持有日起至偉同科技份有限公司上櫃後半年內不得 轉讓,若因離職等任何因素,而終止僱用關係時,得無償轉讓給偉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未載明上訴人於任職期間
,於被上訴人公司發放技術股股利時,被上訴人公司得不經上訴人同意,取回原應發放予上訴人一定比例之技術股股利,矧被上訴人登記技術股予上訴人,既係為鼓勵上訴人久任而為之,且於被上訴人公司上櫃後半年後即無不得轉讓之情形。上訴人對91年未受分配技術股1 元現金股利迄今未爭執 ,及94年度之技術股1 元現金股利股於收受時未立即爭執,或其他員工並無與上訴人相同之主張等情形,不得做為被上訴人推論上訴人不得爭執或視為同意被上訴人發放技術股股利之方式,而不得再請求94年技術股1 元股利。至於被上訴人主張其與上訴人間就技術股現金股利之發放得為限制,與本件被上訴人應依股東會決議執行發放股利之義務,並無關連性,被上訴人不得逕行將依股東會決議應發放予上訴人之 股利,予以扣除,故被上訴人上開主張,核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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