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本票指定人非發票人填寫

本票指定人非發票人填寫


陳OO 發問於 2025-03-06 | 臺中 | 營造及工程業

Q: 您好, 關於本票指定人問題如下, 請解答
1. 本票由債務人"親自"填寫發票日期, 金額, 簽名,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之後指定人欄位由債權人填寫(字跡不同), 有涉及偽造文書嗎?
2. 本票已經由法院裁定有效,且債務人未抗告, 事後可再提出本票偽造告訴 (指定人欄位非發票人填寫)?

票據法 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

瀏覽人數:16

A:  1.本票已經由法院裁定有效,且債務人未抗告, 事後可再提出本票偽造告訴 (指定人欄位非發票人填寫)?->
民事判決或裁定並不拘束刑事法院,但刑事法院可參酌。
2. 本票由債務人"親自"填寫發票日期, 金額, 簽名,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之後指定人欄位由債權人填寫(字跡不同), 有涉及偽造文書嗎?->
若您能舉證債務人或說服檢察官債務人有授權尚無偽造文書。
3.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4.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判決意旨:
按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固規定,欠缺該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此項規定,並不否定空白票據補充權之存在。又空白票據仍為有價證券之一種,並不失其流通性;本票發票人就本票上應記載事項之填寫,不論絕對或相對應記載事項,凡自行決定效果意思後,再囑託他人據之完成票據行為者,或授權他人於代理權限內,由該他人自己決定效果意思,並以本人名義完成票據行為,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者,皆無不可,不以發票人自己填載為必要」


律師兼資訊技師、專利工程師(三師證照)
語文檢定通過:英文、日文、德文、西語
(本平台皆匿名詢問,並無法成立律師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的事實或表徵,發問者的內容律師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管窺下尚有許多發問者的原因事實待釐清,答詢內容無法全面亦無法就發問者內容背書)
個人網站https://law99.tw/
平日1720~1800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電子郵件fishpetit@gmail.com
臉書粉專https://zh-tw.facebook.com/ckc666
LINE帳戶https://line.me/ti/p/qP4sDIgUCk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