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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保單


陳OO 發問於 2025-02-05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我因為欠債已被法院執行強制執行法扣薪資,最近收到富邦人壽通知,說本公司收到執行機關的執行通知,表示如為維持生活所需,可依強制執行法向法院聲請或聲明異議
但該人壽的儲蓄險和壽險要保人均為我的媽媽,我是被保險人,而且目前都沒收到任何法院文書,不知道現在的狀況為何?

強制執行法 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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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陳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因積欠債務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薪資及保單等問題,謹說明如後,供您參酌:
一、依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終止契約時得請求保險公司給付解約金,或基於保單借款權向保險公司借款等,享有將保單價值轉換為金錢給付之權利,上開權利並非專屬之權利,依法得做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又依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民事大法庭裁定:「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是以債權人有權就保單聲請強制執行。
二、再者,依據113年6月17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二字第1130100931號函訂定「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全文10點,該原則針對不得扣押之保險契約大致有:㇐、「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規定之小額終老保險商品及其他終止後無解約金之壽險契約不得強制執行。二、執行法院就債務人之壽險契約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時,倘該債權金額未逾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至第四項規定計算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三個月生活所必需數額,而債務人除該壽險契約金錢債權外,已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者,不得對之強制執行。三、保險契約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附約不得終止:(一)附加之附約為長年期附約無解約金。(二)附加之附約為長年期附約有解約金,但主契約終止得領取之解約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及債權人之債權額。(三)附加之契約為一年期附約。(四)健康保險、傷害保險。
三、準此,關於您所敘述薪資及保單遭強制執行,建議您可以先向法院閱卷,了解目前遭強制執行之標的及進度,以利您確認是否有超額執行或有違反「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不得執行之保險契約,若有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情事時,依法得聲明異議,以維權益。
以上意見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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