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某員工因故申請留職停薪,最近將屆期想申請復職
但公司近期因營運狀況不佳想拒絕該員工復職
請問雇主是否需付「資遣費」呢?
備註:本公司留職停薪申請表中有註記:留職停薪人員於期滿一個月內,應自行提出復職申請,公司應視當時人力需求狀況,決定復職人員工作安排,原單位主管應至人資處重新填寫該人員「留職停薪復職申請表」,經權責主管核准後始生效。未依規定申請復職者,視為自動離職。
請釋疑,謝謝您!
A:
您好,
勞工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事業單位應即予以復職;若勞工申請復職時之身心狀態,對於原所擔任之工作確有不能勝任之情形者,亦應改派其他適合之工作;確無適當工作職缺可供安置時,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發給勞工資遣費,或依同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強制勞工退休,發給勞工退休金。
事業單位自不得藉詞留職停薪期滿之勞工不適任工作,遲未准其復職,亦不依法終止勞動關係,使原本具有繼續性契約性質之勞動契約,長期處於停止之狀態,而損及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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