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已經有確定拿員工離職書(包括公司的員工契約書)給公司
但因主管們人都不在所以放在他桌子
而且有跟其他人講文件都放他的桌子上
但事後他們不認帳,說沒收到硬不給我薪資
請問我該怎麼解決?
而且員工契約書的一半內容是勞委會規定
一半是他們自己捉內容這樣有法律效果嗎?
麻煩請儘快回覆給我~謝謝(哀求)
A:
您好,
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26條定有明文。
然上開條文所謂「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應係指雇主就應核發予勞工之工資,需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而言,尚非限制雇主不得以工作規則訂定降級敘薪、懲戒扣薪之事宜。倘雇主係依工作規則規定,將勞工降級敘薪、扣薪,並依降(扣)薪後之金額核發工資,應無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又按雇主得在其工作規則中,訂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等事項,勞基法第70條第6款有明文,此乃基於僱主企業之領導、組織權,得對於勞動者之行為加以考核、制裁,惟為免雇主流於恣意,於同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僅於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時,雇主得予以解雇之懲戒處分,至於違反情節較輕微者,雇主得依工作規則,對勞工施以警告、申誡、減薪、降職及停職等處分,然其裁量權除受勞基法第71條之限制外,亦應遵循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勞工法上平等待遇原則、相當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等為之,且其處罰標準及方式,並應事先明示且公告,始屬適法。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