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所詢問題涉及刑事詐欺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此部分是否能提告詐欺,建議可檢視與對方之聯絡資訊、寄件通訊地址或者聯絡管道等,因警方或檢方可向聯絡管道之公司調取對方個人資料,但是否為真可能需要再個案判斷,建議先蒐集相關資料提供給偵查單位,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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