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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的疑問


宗O 發問於 2007-04-10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在此有個問題想請教:
我們公司有一個員工因普通傷病辦理留職停薪一年
於96年4月30日屆滿一年。
該員於4/10拿一張診斷證明書內載病名為"淋巴癌"醫師囑言應長期追蹤
除再來再請病假外同時要求公司資遣他


我想請問律師
1、我應該要做那些措施才能避免惹禍上身?
2、要告知該名員工做復職準備嗎?
3、如果該員工過了4/30沒來三天後可以使用勞基法12條第6款的「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如果要給該員工繼續留職停薪的話依法有據嗎?(該員工因為有卡債所以急於要公司資遣他)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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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勞工自請離職為勞動契約終止權之一種,而終止權又屬形成權之一種,形成權於權利人行使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相對人之同意。而勞工預告終止契約,為單方之意思表示,無須雇主之承諾,一經提出達到雇主,即生預告終止之效力(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8號、93年度台上字第2528號、98年度台上字第2381號民事判決等意旨及民法第94條、第95條第1 項前段參照)。故您的員工雖可以自請離職,但並無請求公司資遣之權利。
另提供勞工相關法令函釋供參: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第 5 條「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行政院勞委會76年12月11日臺(76)勞動字第9409號函釋:「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可由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訂定,或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預先訂定,若對該項未明文規定者,則於勞工提出申請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內政部 (74)臺內勞字第三三七九六六號函示要旨,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仍未痊癒者,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符合同法第53條或第54條規定者,並應准其自請退休或強制其退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76)勞動字第2762號函釋:「勞工因普通傷病假逾限,經留職停薪屆滿一年,仍未痊癒者,雇主可終止其勞動契約,前經內政部 (74)臺內勞字第三三七九六六號函示在案,如雇主未主動予以終止勞動契約,而勞工確因體能關係請求資遣離職時,雇主宜本善意對待勞工之原則予以同意,並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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