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問若成立一間股份有限公司並發行無記名股票,同時未來並不掛牌上市,則
問題:
1.ㄧ般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發起人有固定最多多少人嗎?
2. 發起人可以是外國人嗎(非居住者)?
3.設立時發行股票可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其中無記名股票除了只在轉移股票過程中無需在股票背面轉讓備書之外,當初在公司設立時公司組織章程裡頭要全體股東同意簽名這部分無記名股東也要嗎?若要的話,可以委託國外法人代表(在台無設立登記)全權代簽嗎?
4.當初一開始設立時在股東名冊上需要把無記名股東的名單也寫入嗎?
5. 當公司設立完成之後….公司在隔年要發放股利或是發扣繳憑單給無記名股東時要如何榷定目前持股人是誰?
6. 無記名股票轉移時給他人時認列財產交易所得需要報稅嗎?不報會如何?
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3、4、6條>>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外國人包括外國法人。
外國法人依其所據以成立之法律,定其國籍。
外國人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者,稱投資人。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投資如下:
一 持有中華民國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 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第 6 條
依本條例投資,其出資種類如下:
一 現金。
二 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三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第 8 條
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及有關證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
前項投資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投資案件,應於其請手續完備後一個月內核定之;牽涉
到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者,應於二個月內核定之。
投資人投資證券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要是我的外國朋友出資的非第 6 條第一到三項所提到的種類,那算不算是出資,若不算是出資,那是不是就不可以算做是投資?
情境說明:
我澳洲的外國朋友A聽到我無意間提起在台灣的朋友B要開一家中小企業(或商號)加盟SKIN FOOD化妝保養品店(加盟準備金約426萬台幣)。A對其事業有高度興趣,希望透過我的引薦在MSN上認識B,想與B合資開店,並由B來當主要經營者也就是負責人,而A當股東。由於A在澳洲這輩子都不會來台灣,所以希望公司獲利時發放股利就直接電匯給A。而A希望公司發行股票時可以發行無記名並郵寄股票給A,使A在轉讓股票給其他人時方便轉讓。
問題:
1. A要如何繳交台灣當地稅賦?
2. 要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八條繳交投資申請書嗎?有沒有其他變通的方式不用繳?
基本上我是想要知道外國人投資台灣非上市上櫃的小企業或是商號,如何做比較不麻煩?,不論是一開始設立公司或商號時,或是設立之後股權移轉時? 前提是外國人持有的是無記名股票,能隱形但繳稅方便
。中華民國政府並不知道無記名股票或是股份是在外國人身上還是在本國人身上,要如何做? ......
A: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只要有1人以上,原則上是沒有人數規定的。外國人的話,也可以成為發起人,只要有符合您所提到的外國人投資條例的規定即可。
關於股票的部分,無記名股票的簽署與記名股票相同,都需要全體股東的同意,所以無記名股票在公司設立時,也需要全體股東同意簽署公司組織章程,且不可委託國外法人代表簽署。股東名冊的部分,既然無記名股東是無記名,不需要把無記名股東的名字填入。之後當公司發股利或發扣繳憑單給這些無記名股東時,對於目前無記名股東是否有更換持股人,確認的方式是需要透過股權轉讓記錄來確認目前持股人。
轉讓股票時會產生財產交易所得,當然需要依法申報繳稅。無記名股票轉讓時,需要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背書轉讓,並將受讓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中,始得對抗公司,不然公司可以主張說這個轉讓並沒有發生效力。
關於您的澳洲朋友A,簡單說明如下:
A的投資,需要符合外國人投資條例的規定,並依法申報繳稅,繳稅方式請直接洽詢稅務機關。且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A必須繳交投資申請書,沒有其他變通方式,因為這個規定本來就是在讓外國人在我國的投資可以透明清楚。外國人投資台灣非上市上櫃的小企業或商號,也需要符合外國人投資條例的規定,並依法申報繳稅,如果只是因為無記名認為政府不知道,未來遭到查核的時候的風險可能更高,建議諮詢專業的財務與法律顧問,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和稅務申報事項,以確保投資合法,避免未來的風險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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