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如果大樓管委會與廠商簽訂合約時 只有1位委員拒絕在合約上簽名 事後又常常找麻煩 說不認同簽約廠商
1.合約上一定要全體管委會委員簽名嗎?
2.此委員是否之後可以用"不認同及未簽名"的理由來推缷責任並找碴管委會呢?
謝謝
A:
您好,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事務執行方法,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因此,就管委會簽訂合約事務,應屬事務執行,是否應全體委員簽約,應視 貴社區的區權會是否有所決議?還是規約有所規定?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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