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我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持股40%)
另一股東x君亦持股40%
但因公司營運不善欲將公司結束
現在已經自行停業中:
問題如下:
1.公司欲結束,但是另一股東x君(持股40%)卻躲避不願出面處理,而x君又佔大股40%,我該如何處理呢?可以申請強制結束嗎?
2.公司有一筆100萬貸款是公司出面借的,由x君當連帶保證人,可是錢已被x君用各種理由花用完畢,現在銀行每個月要繳貸款3~4萬元,小弟無力償還,而x君一樣避不見面,我該怎麼辦呢?有辦法讓x君來一同承擔嗎?
3.因為當初銀行要求公司開36張公司票作為還貸款方式,如果我沒錢交公司票就會跳票,那我(負責人)會不會被銀行追討,凍結我的財產跟信用呢?
4.是不是負責人就要當冤大頭,該怎麼做才可以不讓x君逍遙法外呢?
感謝回覆!
A:
您好,
貴公司欲結束,可參照下列規定:
公司法第 10 條「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第 11 條「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第 71 條「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三、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五、與他公司合併。六、破產。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得經全體或一部股東之同意繼續經營,其不同意者視為退股。第一項第四款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因前二項情形而繼續經營者,應變更章程。」
公司與負責人係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通常公司之債權人無法用對於公司之債權跟負責人主張請求清償公司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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