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所詢問題涉及民法契約: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依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依據台端所述雙方並未簽立契約,但雙方就前院30萬元施工總價30萬元有合意,此部分已成立契約,對方必須以總價30萬元完成施工。
而針對施工商後續針對原本同意的範圍改為70萬元部分,因為台端並未同意,此部分較無理由。
但建議台端仍須檢視與對方之對話,有無就追加款項表示同意,或者是同意先施工,後續再確認追加款項的部分。如果有,仍可能產生雙方是否有合意,後續需要再進一步釐清同意範圍,或者針對為何要追加工程款之部分去釐清責任。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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