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於入職時有簽署"授權使用個人印章同意書",員工同意後自行簽名無強迫。
員工離職後堅持想索取正本回家,或是銷毀紙張,我們公司可以引用任一法律條文跟員工說明公司需要保留紙本同意書嗎?
再麻煩回覆了,謝謝 !
A:
您好: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當事人得請求他人「停止利用」個人資料。且按同法第11條第3項,當個人資料蒐集目的消失時,除有該項但書所訂情形外,當事人得請求他人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依您所述,若您簽署的同意書,係基於任職時所生的合法需求而簽立,您的離職行為有可能已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3項所稱「蒐集目的消失」情形。當您明確向公司表示「不願再行授權」時,公司依法即不得再行利用您的個人印章,並應予以銷毀。
相關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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