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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所詢問題涉及債權債務的請求
依公司法第327條規定:「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條規定:「六、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二)前款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三)債權逾期二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四)債務人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經催收取具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其他證明文件者,營利事業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書、出口報單等)以佐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依台端所述,雖然該公司結束營業,但未通知台端申報債權,推測該公司於法律上尚未進行清算,法人格仍為存在,故台端仍可向該公司提告請求。
台端係因簽立合約始支付押金給該公司,建議台端可重新檢視合約終止之條款,向該公司催告還款,如仍未獲還款,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
如是聲請支付命令,取得支付命令後,該公司未為異議之情況下,台端可直接持支付命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公司之財產。
如該公司已無財產之情況下,雖無法取得清償,但依財政部之法規規定,公司之債權如欲認列呆帳,有法院之催收相關文件,可認列為損失。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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