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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車完工應付款取車卻完全聯繫不


劉OO 發問於 2024-08-13 | 臺北 | 其他

Q: 我們是開汽車修理廠的.8/2那天有客人來電說車子發不懂.問有沒有拖車可以幫忙拖吊.於是我們給了他拖車的電話.然後他聯絡拖車後就把車子拖來我們這裡...後來檢查後他說先修一部分.完工了.8/4請他來取車時.他又說別的壞掉地方也一併修好了.所以又過了兩天8/6請他來取車.她說晚上來.到晚上了都沒來.然後打給他.他說8/7一早來.8/7開始打電話都不接.甚至會把電話掛掉...
8/10那天有請警察局幫忙聯絡.結果他也沒有接.傳訊息給他也沒有回.後來又到了8/12用非官方的手機電話打給他.他有接.說晚一點來取車.結果當然也是沒有.然後就又再也不接電話了......從說好要取車付款那天之後就完全不聯絡
這樣我們也很苦惱 他的車子丟在這裡 我們還要有保管的責任嗎? 可以把它停在路邊的停車格嗎? 他又不來付錢取車 又完全不聯絡 電話不接也不回 這樣放在我們這裡佔一個可以工作的位子 這樣每天都能接車子的位子都變少了?
難道沒有辦法處理這種無賴嗎?
我們只有電話 跟姓名 還有車牌 現在個資法的關係完全都沒辦法去查這個人的資料 難道我們就要這樣求助無門還要保管他的車子嗎?完全不合理吧!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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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所詢問題涉及留置權等

依民法第928條規定:「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依民法第929條規定:「商人間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與其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視為有前條所定之牽連關係。」

依民法第930條規定:「動產之留置,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為之。其與債權人應負擔之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者,亦同。」

依民法第936條規定:「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依台端所述對方修完車後不取車,台端有可行使留置權之權利,建議台端可傳訊息催告對方應於一定期間內給付款項以及取車,並告知對方留置車輛之方式。

如對方遲未聯繫,台端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對方給付款項,就對方之姓名地址未能查詢之部分,可提供車牌以及電話向法院聲請調查。

如收到支付命令後,對方未於一定時間內異議,台端自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取回修車款項,或可依留置權規定之方式變價或取得所有權。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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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02-275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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