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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紗展 退訂


邱OO 發問於 2024-08-13 | 桃園 | 製造業

Q: 您好,
我於8/11下午三點下訂婚紗展包套組並且支付全額$36800
8/11當天晚上八點想要退訂,業者表示需確認合約內容待隔天聯繫
8/12下午一點通話業者表示會收取20% 作為違約金
我簽訂的定型化契約「本期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期間至少3日」1、日期處為空白,是否有損消費者權益?
2、合約內容業者自行書寫「會場優惠客人願意付清不可退」並要求我簽名(已簽名)是否違反消費者公平法?
3、我沒有到婚紗店試穿體驗也沒有使用任何婚紗店服務是否可主張要求全額退款?
4、婚紗業者是否違反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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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回覆如下:
1.即便業者自行書寫「會場優惠客人願意付清不可退」並要求消費者簽名,如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所稱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則仍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不因表示方式非書面而有不同。
2.題示情形,針對「會場優惠客人願意付清不可退」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消費者可主張企業經營者未給予審閱期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3項之規定主張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規定主張該條款違反誠信原則且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應屬無效。
3.依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9年1月1日生效)之內容,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惟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得請求契約終止前已提供服務之報酬或就另受有損害部分惟舉證,請求消費者賠償。


以上建議為原則性、通案性質之回覆,提供參考,實際處理方式仍須視個案狀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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