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長輩70年開設貿易有限公司,股東5員,僅設董事1員負責人執行全般業務,73年間以公司名義向銀行借貸消費性貸款,發生核貸撥款爭議,銀行勝訴取得債權憑證,拍賣抵押品仍不足償款。80年公司遭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同時指定負責人為清算人。案經陳抗、上訴,於112年高院裁定廢棄原判決。銀行以單位業務處理輯要作業規定,搪塞當初押匯貸款及消費借貸款相關文件已逾保存年限銷毀(清冊備註欄登載「債權債務已了結」),拒絕提供查閱。並於同年要求公司全體股東以法定清算人身分承受訴訟。
問題一:
銀行73年取得債權、公司80年遭主管機關撤銷登記,當時銀行均未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要求法院撤換清算人、強制清算償款,本案迄今已預約40載,要求股東 (繼承人)以法定清算人身分清算實屬苛求,且無實質意義。我方可否依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主張銀行喪失要求公司全體股東以法定清算人身分承受訴訟之請求權。
問題二:
商業會計法第38條略以: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本案尚有餘款未清,逕自銷毀相關憑證是否有違法之虞?
問題三:
銀行銷毀清冊備註欄登載「債權債務已了結」,依民法第307條: 「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我方可否主張「債權債務已了結」,銀行無權再對龍牌有限公司興訟。
問題四:
案經向法院聲明異議,股東(繼承人)非公司法定清算人,並拒絕擔任清算人,法院113年改列我等為公司法定代理人通知出庭答辯,惟公司董事尚能行事,依法仍為公司法定代理人,非公司無人代理訴訟,請問法院將全體股東(繼承人)列為法定代理人法源依據為何?若法院將我等列為法定代理人,我方有何行政救濟措施。
A:
有關詢問的問題,回覆說明如下:
1.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規定,基此,有限公司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如果股東身故者,則有其繼承人繼續清算事務。至於,民法第125條僅適用於請求權規定,而前開清算並非請求權規定,並無請求權時效的問題發生。
2.問題二需要看具體情況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3.問題三需要確認債權是否已經消滅,如果債權消滅者,則債權之擔保或從權利,亦應併同消滅。但如果債權實際尚未消滅,而僅係行政作業問題者,則應具體個案判斷。
4.問題四同第一點所述,有限公司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東身故者,則由其繼承人繼續清算事務。
5.以上謹供參考,具體仍視個案情形不同而定。
法條提供參考:
公司法第79條: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80條: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公司法第113條: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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