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回覆如下: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2年7月1日生效)之內容:
1.如果契約是因消費者任意終止者,則企業經營者應於終止日後至遲三十日內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解約手續費(最高不得逾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之剩餘金額百分之十)後退還於消費者;
2.如果契約是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原因而終止者(如因消費者死亡因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致難以繼續接受契約之服務),則企業經營者應於終止日後至遲三十日內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退還於消費者(不可收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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