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店面提前違約,跟房東代理人簽約時公證上面有寫「租賃期限未屆滿時承租人擬解除或終止契約,應以書面提前一個月告知房東,並經房東同意始得為之,房東得請求承租人賠償二個月相當租金金額之損害金」
這樣是不是我們提前一個月告知了,但押金2個月也不能退一個月?
A:
您好:
所詢問題涉及民法租賃。
依民法第250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依民法第421條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依台端所述之合約內容:「租賃期限未屆滿時承租人擬解除或終止契約,應以書面提前一個月告知房東,並經房東同意始得為之,房東得請求承租人賠償二個月相當租金金額之損害金」於提前解約時,房東確實得依據契約向承租人要2個月的賠償金。
惟租賃契約為雙方合意之契約,雙方如溝通協調,而房東願意僅請求1個月之賠償金,在法律上亦無不可。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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