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 您所說的棄單在民法規定屬於第226條的「因可歸責於買受人的原因而給付不能」,買方身為買賣契約中,能夠獲得價金的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也就是買家賠償損害。本條項所定的「損害賠償」,目的是用來填補債權人無法獲得的契約給付,這種損害賠償的性質,除了包含「履行利益」也包含「替補性賠償」。
(2) 所謂的履行利益,是指契約順利履行賣家可以獲得的利益,在您說的情況就是賣家可以獲得出售代購商品的價金,但是您已經在其他平台出售了該代購商品,因此可能實際上並沒有履行利益的損害,除非您在其他平台是以較低的價格出售該代購商品;另外一部份能夠像棄單買家請求的部分是替補性賠償,指的是您因為要對方沒有依約履行,而為了這項代購商品已經支出的花費或增加的花費,像是租了倉庫存放代購商品,或是已經將商品運往買家指定地點的運費等等,倘若有支出,也可以向買家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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