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若銀行為債權人的情況,是否可以在處理完主要債務人的財產前,先向保證人(不是連帶保證人)聲請假扣押保證人的財產或存款?感謝回覆
A:
您好,
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都必須負擔保證責任,最主要的差別在於,若為一般保證人,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催討債務,確認主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才能向保證人求償。若您是一般保證人,當收到債權人(銀行)要求您償還主債務人的債務時,您可以請銀行先提出證明主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這就是所謂的「先訴抗辯權」。
但如果是連帶保證人則不受此限制,也就是自動放棄主張「先訴抗辯權」,因此當主債務人無法償還欠款時,銀行不必先向主債務人追討債務,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
如有其他問題或需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繫。
誠之法律事務所
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明華路255號6樓
電話:07-553-9818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