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賣家用各種理由不出貨

賣家用各種理由不出貨


郭OO 發問於 2024-06-20 | 臺中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從4月底訂東西,到現在快6月底了,賣家用各種理由來搪塞我,出貨單也沒有給我,兩個月了貨都沒有出的概念,可以告了吧?

消費糾紛 電子商務法規 電子商務 公平交

瀏覽人數:123

A:  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289號刑事判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在互負義務之雙務契約時,何種「契約不履行」行為非單純民事糾紛而該當於詐術行為之實行,可分下述二類:㈠、「締約詐欺」,即行為人於訂約之際,使用詐騙手段,讓被害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了一個在客觀上對價顯失均衡的契約。其行為方式均屬作為犯,而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著重於行為人於締約過程中,有無以顯不相當之低廉標的物騙取被害人支付極高之對價或誘騙被害人就根本不存在之標的物締結契約並給付價金;㈡、「履約詐欺」,又可分為「純正的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後始出於不法之意圖對被害人實行詐術,而於被害人向行為人請求給付時,行為人以較雙方約定價值為低之標的物混充給付(如以膺品、次級品代替真品、高級貨等),及所謂「不純正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之初,自始即懷著將來無履約之惡意,僅打算收取被害人給付之價金或款項。其行為方式多屬不純正不作為犯,詐術行為之內容多屬告知義務之違反,故在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偏重在由行為人取得財物後之作為,由反向判斷其取得財物之始是否即抱著將來不履約之故意。」。

你好,依您所述,賣家之行為除民事上之責任外亦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建議您收集相關證據資料,尋求專業律師面談諮詢,以擬定後續訴訟方向,謝謝您的詢問!

誠之法律事務所
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明華路255號6樓
電話:07-553-9818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