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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買賣無任何保障?


林OO 發問於 2024-06-06 | 桃園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
想請教我於上週5/31在網路與一賣家買二手apple手機,賣家說手機於台北西門町購買,且手機於保固內有問題都可以原廠免費處理,加上現場試功能都沒有問題,但買回家插上sim卡無法讀取,我去原廠維修中心檢測,原廠檢測說這是美國機(俗稱水貨),如果要保固內免費處理就要檢附購買證明,我聯絡賣家說這是美國機(對方說他不知道)也無法提供購買證明,我覺得賣家未主動告知水貨是因為知道台灣不能使用且沒有購買證明,但用僥倖的方式找買家,賭買家只會測試功能,不會插sim卡測試,我有聯繫賣方告知這情形可否退還,賣方說當下面交沒問題就不干他的事,請問我有辦法對買家提出民事訴訟嗎?

雖已抱著自認倒楣再加上保固期內apple沒購買證明也不保固的心理準備,但還是想請教專業解答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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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二手商品買賣爭議,提供以下初步看法供參: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4條第1項、及第359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買賣之商品不得缺少一般交易觀念應有的功效,否則買受人得請求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根據所提供資訊,手機得讀取sim卡應屬該類商品通常或契約預定之效用,且無法讀取sim卡的瑕疵有即時向該賣家通知,則應得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第1、2款規定請求出賣人返還價金,及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若賣方均置之不理,則得評估提出民事訴訟。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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