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個人在蝦皮賣不用的二手名牌包,買家詢問相關內容,有在商品描述及買家詢問時告知有缺失之前的一些明細等資料,也有請買家再三確認,有疑慮可以不要購買。買家說不是擔心假貨問題也頻繁殺價約面交,後續於面交當下也請買家再三確認後買家主動要求以匯款方式付款,面交結束後過一陣子開蝦皮才看到約莫30分鐘買家傳訊息質問為什麼不給交易明細…要求退款,在查詢面交是否有7天鑑賞期及因為有前例是退貨調包的疑慮,回應不願退款。買家說要去驗貨如果是假的就要退款,但一樣不確定買家是否會用原商品去驗貨,當下回應如果真的有問題我們只能請消保官處理,過五日後就收到詐欺通知並且帳戶都被列為警示,想請教該如何做證並非詐欺以及是否會被起訴?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按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思而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受有損害,且加害者所用行為,堪認為詐術者,始足當之。若行為人非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並無損害發生,或者所受損害,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均不得遽以詐欺罪相繩;至於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其債務或提出給付等情形,如非出於自始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犯意所致者,尚與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構成要件有間;矧詐欺罪之規範意旨,固在於禁止行為人於私經濟領域中使用欺罔之手段損人利己,然私經濟行為本有不確定性及交易風險,於私法自治及市場經濟等原則下,欲建立私人間財產上權義關係者,亦應參酌自身主、客觀條件、對方之資格、能力、信用,及可能損益,並評估其間風險等而為決定,除有該當於前開詐欺罪構成要件之具體情事得被證明屬實外,自不能以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而致債權人蒙受損失,即遽謂該債務人詐欺,否則詐欺之刑事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2號著有判決意旨參照)」。
提出證明所為之行為並非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為施用詐術之行為,案件將被認定僅為單純之民事交易糾紛,爭取不起訴處分。
建議您可持個案相關事證委由律師協助判斷,以為您爭取相關權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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