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員工5/6主動提出離職申請,約定5/10最後工作日,離職申請單也寫好並親簽,5/9臨時跟主管請病假,5/10未出勤,透過手機、家裡電話、EMAIL都聯繫不上,不接電話也不回電話,以下三個問題請教律師:
1、公司可以依據他本人離職申請5/10將他退保嗎?
2、5/10未出勤,可以直接用曠職計算嗎?
3、5月份的薪資可以發存證信函通知對方來公司領薪資嗎?(一般來說公司是透過匯款發薪水)
A:
您好:
所詢問題涉及勞基法相關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問題1部分:
由於該名員工主動提出離職,並載明5/10為最後工作日,是以 貴司於5/10將該名員工退保並無問題。
問題2部分:
5/10是最後工作日,因此員工仍應於該日提供勞務,如員工有請假需求,應依公司規定辦理請假程序,如未請假卻未上班,可依 貴司工作規則辦理。
問題3部分:
如 貴司為確認核算薪資是否正確,希望離職員工至公司確認並領取薪資,以寄存證信函通知離職員工至公司確認領取,於符合勞基法規定第23條第1項下,尚無不可。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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