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若男友成立一家新公司要求女方當董事之一可以嗎?
他有提到關於對保事宜需要簽名
女方不懂公司法律及不知自身會面臨什麼問題
請問該怎麼辦?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公司法第 8 條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故如您同意登記為該公司之董事,在法律上可能會被當作代表公司之股東,如公司有欠稅,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稅捐稽徵機關得依下列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即您擔任董事,如公司有欠稅,依上該規定可能會被限制出境。
您男友要您擔任董事,如公司債務有需要董監連保情形,如您同意對保,則您會擔任公司債務之保證人,自然也必須負保證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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