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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王OO 發問於 2024-04-25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Q: 您好!
事故原因: 我是某某公司員工在白天上班時間,幫忙公司送貨去嘉義在高速公路上前面塞車,前車突然擊殺,所以我煞車不及切往右邊撞上右前方的屁股.
進度狀態: 目前了解公司提供車輛車主是登記在公司.詢問保險公司這台車保險乙式險

因老闆很生氣覺得是我自己開太快.所以要我付起所以連帶責任.付擔
老闆說不要用保險處理

問題:1.想請問在這情況下公司因該負連帶責任賠償,還是因該由我負責?如果有請問比例原則為?
2.全部只有車損 無人員受傷,

3.公司車輛修繕我因該負全責嗎?
謝謝!

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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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及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規定。
如您為車禍肇事者,雇主雖然與您向對方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日後仍可依法向您求償相關損害。關於肇事責任範圍,如您就警方對雙方肇責程度所提出的初判表有疑義,您可委由律師向地檢署或法院聲請對車鑑會申請鑑定,以釐清雙方的肇事責任。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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