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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行為是否有觸犯法律問題?


邵O 發問於 2024-04-24 | 桃園 | 其他

Q: 車主收到牌照供借他人使用的違規罰單,但並未借與他人使用,查證後為家裡人車牌被吊扣,而私自拆卸車主的車牌裝在他車上使用,因此導致車主收到10多張的違規罰單。
1請問車主需如何處理?
2家裡人是否有觸犯哪條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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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般而言,如係因車牌遭他人未經同意使用所產生之行政罰鍰(罰單),可檢具相關事證及說明向開立罰單之機關提出申訴,倘若該機關認為申訴有理由時,會撤銷相關罰單。但通常而言,如受罰者係主張遭他人盜用車牌時,若受罰者並未報案提告,主管機關有可能會認定申訴無理由(欠缺具體事證)。以您所詢情形,須循申訴管道處理。

如係他人未經同意使用您的車牌,刑事上可能構成竊盜等犯罪(但被告也可能主張沒有竊盜之故意,主張係使用竊盜);民事責任上,倘若因為該他人的行為導致您受有損害時,可循民事途徑求償。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A:  1.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又前開規定所指汽車,亦包括機車在內,同條例第3條第8款定有明文。依此,除非可證明車主確有將車牌出借他人之情形,否則不得依上開規定相繩。
2. 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中、後段規定:「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又按同條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查本件違規行為屬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所載行為,本件車主應先於收受罰單後30日內,向罰單所載應到案處所提出申訴,主張其未將車牌出借他人。倘車主逾期未申訴,或申訴後不服裁決結果,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3. 再按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查行為人未經車主同意,即擅自將車主車輛之車牌拆卸,裝於自己車上,係破壞車主對車牌的持有並建立自己的持有,自屬竊取他人動產。又行為人長時間使用本件車牌,且未曾試圖取得車主之同意,車主直至收受罰單,始知上情,足認行為人於拆卸車牌之際確有不法所有意圖,與使用竊盜不符,故縱令行為人事後返還本件車牌,仍無礙竊盜罪之成立。
4. 復按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查本件車牌之使用權歸屬於車主,故行為人侵害本應歸屬於車主之權益內容,且無保有該利益之正當性,構成不當得利,且此不因車主是否有使用該車牌之規畫而有異。
5. 末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查行為人竊取車主所有之車牌,係不法侵害車主之財產權之侵權行為。又行為人之行為構成竊盜罪,而竊盜罪為保護他人財產權之法律,是以,倘車主因行為人之行為而受有財產上損害,得對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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