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是一位網路賣家,日前我在Mobile01刊登一台iPad售價$14600,並有文字加註“如有找到盒子則要買主多出$1000”。後來面交時買主說不需要盒子,我也沒準備盒子,我就以$14600賣給他了。一週後我覺得不對,要求買主依照我刊登的內容多花$1000跟我買盒子,對方不肯。請問我可以告對方不履約嗎?感謝
A:
1.民法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 154 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2.有文字加註“如有找到盒子則要買主多出$1000”。後來面交時買主說不需要盒子,我也沒準備盒子,我就以$14600賣給他了->
雙方攻防時,法官會就以上文字有無採購盒子的合意判斷,您需要對雙方有合意之事實多加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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